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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县第三届科技进步奖申报

日期: 08-07-31 08:38:14  作者:    点击:

 

泾科 [2008]15

 

关于开展县第三届科技进步奖申报

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泾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泾政 [2004]13号文件规定,今年我县将开展第三届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属我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及个人取得的科技成果,符合《泾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泾县科学技术奖。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的科技成果,必须是 200611日至 20071231日已实施转化并通过鉴定(评审、审定、认定)的项目。在此前鉴定(评审、审定、认定)的科技成果未获得过科技进步奖的,近两年来有创新和发展并在工农业生产和社会事业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也可申报。县级已实施转化的科技项目没有通过鉴定(评审、审定、认定)的,时间可放宽到申报截止日。

2. 申报的科技成果(含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及重大工程等)应在实践中稳定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技术成熟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 申报的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尚无处理结果的项目;曾申报落选,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按规定必须取得许可而没有批准的项目以及存在技术争议的项目,不得推荐申报。

4. 申报材料使用统一制定的《泾县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说明填写打印,推荐书和附件①②③④按规定格式装订成册,一式 3份。凡因材料不符合要求而落选的,责任自负。

主件:《泾县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附件:

鉴定书或其他形式评价证明(评审、审定、认定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

研究技术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

应用单位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

5.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三、其他事项

1. 申报材料于 20081111日前报送县科技局科管股,逾期不予受理。《泾县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在县科技局科管股领取。

2.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为县科技进步奖推荐单位。对没有鉴定、评审、认定的项目,推荐单位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项目作出结论。

3. 各推荐单位接到通知后,尽快通知所属企业和二级机构,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2008 710

 

 

主题词 文秘工作   申报   科学技术进步奖   通知                          

抄 送 :市科技局   市科协   县委办 县政府办                                   

泾县科学技术局                           2008710日印发                                      

( 共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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